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43號原告 陳迪元 訴訟代理人 李亢 和律師被告 陳瑞鈴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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