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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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2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弘昌林美霞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間就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第2835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6年8月3日以夫妻贈與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郭弘昌名下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法律行為,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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