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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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禮煜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姜禮煜本件被訴業務侵占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姜禮煜自民國93年3月1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路○○○號10樓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產公司)中壢廠之業調股股長,負責銷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97年7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國產公司收取其客戶「承泰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承泰翊公司)之貨款現金21萬4988元、34萬3200元後,未交付予國產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復基於偽造印文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承泰翊公司同意,盜刻承泰翊公司之印章,在 林特安 交付予其轉交國產公司以支付另筆貨款之支票(發票人為林特安之母 林劉迎 、票載發票日為97年10月30日、付款人為新光銀行新莊分行、票號為FZ0000000、金額49萬5100元,下稱支票B)背書欄上用印背書,再將上揭支票交付予國產公司,致承泰翊公司擔負支票背書人責任,足生損害於承泰翊公司、國產公司。嗣因上揭2紙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經國產公司向倫欣公司、承泰翊公司查證始知上情。因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下稱本案)、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諭知免訴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姜禮煜曾被訴:姜禮煜自民國93年3月1日起,擔任址設台北市○○路○○○號10樓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產公司)中壢廠之業調股股長,負責銷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自97年2月(應係4月之誤載)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接續將其因業務關係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如為現金則侵占入己;如為票據則利用填載業務員收款明細表之便,將票款以多報少、單筆化為多筆之方式,用以弭平其餘客戶雖已以現金支付,然因其侵占入己挪用他處而有帳面應收與實收不符情形之貨款,將票款用作己用,任憑己意沖銷客戶應收帳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123,253元,予以侵占入己(其中附表一編號4部分,於97年8月21日侵占客戶承泰翊營造有限公司交付款項114,581元),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所犯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均基於接續犯意所為,各以一罪論,又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應從一重論業務侵占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6138號提起公訴,於10
0年1月14日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業務侵占罪有期徒刑8月,並於100年2月19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6138號起訴書、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考,合先敘明。
四、再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於97年7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國產公司收取其客戶「承泰翊營造有限公司」之貨款現金21萬4988元、34萬3200元後,未交付予國產公司,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等語。查,本案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犯行與前案附表一編號4部分相較,犯罪時間相近、收取貨款對象皆為「承泰翊營造有限公司」,顯與前案即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82判決所認定業務侵占犯行,為接續犯,本案與前案應屬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揆諸前開判例說明,自違一事不再理之法則,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錄本院99審易108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客戶名稱│收款日期│貨款金額,新│證據欄│││││臺幣(元)││├──┼──────┼───────┼──────┼───────────────┤│1│正恆企業社│97年6月間某日│48,968元│①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廠請款明細單│││││├───────────────┤│││││②商業登記公示資料│││├───────┼──────┼───────────────┤│││97年6月間某日│11,400元│③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請款明細單│├──┼──────┼───────┼──────┼───────────────┤│2│良堯企業有限│97年9月2日│50,700元│①證明書│││├───────┼──────┤││││97年9月2日│18,113元││├──┼──────┼───────┼──────┼───────────────┤│3│勝信企業社│97年7、8月間某│465,621元│①證明書││││日│(440,000├───────────────┤││││+25,621)│②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請款明細單│├──┼──────┼───────┼──────┼───────────────┤│4│承泰翊營造有│97年8月21日│114,581元│①證明書│││限公司││├───────────────┤│││││②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請款明細單│├──┼──────┼───────┼──────┼───────────────┤│5│ 施孋娟 │97年7月23日│97,020元│①證明書│├──┼──────┼───────┼──────┼───────────────┤│6│新益勝營造有│97年9月2日│28,875元│①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限公司│││廠請款明細單│││││├───────────────┤│││││②付款簽收簿│││││├───────────────┤│││││③證明書│││││├───────────────┤│││││④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收款明細表│├──┼──────┼───────┼──────┼───────────────┤│7│冠雄營造有限│97年10月12日│146,575元│①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公司││├───────────────┤│││││②證明書│││││├───────────────┤│││││③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請款明細單│├──┼──────┼───────┼──────┼───────────────┤│8│盛盈營造有限│97年4月10日│941,400元│①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②證明書│││││├───────────────┤│││││③現金支出傳票│││││├───────────────┤│││││④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支票1紙│││││├───────────────┤│││││⑤國產公司出貨記錄│││││├───────────────┤│││││⑥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⑦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收款明細表│├──┼──────┼───────┼──────┼───────────────┤│9│詮曜營造事業│97年4月2日│200,000元│①證明書│││有限公司││├───────────────┤│││││②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支票│├──┴──────┴───────┴──────┴───────────────┤│總計:2,123,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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