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7號
原告 林金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浤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雅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7號
原告 林金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浤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