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城補字第5號

原告 孫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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