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62號
原告 林益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佩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62號
原告 林益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佩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