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29號原告 劉鈴惠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被告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梁杰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依據其與被告所簽訂之佣金給付承諾書,請求被告履行該承諾書所約定之佣金報酬,因被告公司址設於臺北市,且上開承諾書並未約定合意管轄或佣金給付之履行地為本院,則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