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書選任辯護人趙友貿律師
嚴佳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書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明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衡以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的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月1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