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04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種義選任辯護人鄭馨芝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阮氏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二)第七列之「3月」記載,應更正為「4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二(二)第七列之「
3月」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4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佩芬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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