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廖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壹佰陸拾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