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趙美華 被告 郭德惠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高雅敏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芝箖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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