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8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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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8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8143號聲請人春來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本票原本4紙。
㈢相對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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