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鄭警政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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