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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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下1樓兼送達代被告甲○○
號2樓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意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第12條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