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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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貴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656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貴美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貴美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郭貴美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施用毒品、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4月21日中│民國99年4月22日下│││午12時許│午4時50分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2185號│92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683│99年度壢簡字第1684││││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8月30日│民國99年10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683│99年度壢簡字第1684││││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10月18日│民國99年11月2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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