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少樑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品輔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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