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290號
原告 李春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1,098元(計算式:171×9,106×(7/9)=1,211,09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