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1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黃文彥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 告 游信鐘 即 游智傑 之繼承人
被 告 劉艷秋 即游智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2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智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62,900元,及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2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智傑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