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簡字第2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3年度毒偵字第
222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3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聲請人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件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卻將聲請人之聲請案號誤載為103年度毒偵字第222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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