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醫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醫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益堂 (即 陳周來 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靜紅 (即 陳周來美 之承受訴訟人) 陳令斌 (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臆如 (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萍 (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映如 (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中分院等因102年度醫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2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3,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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