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17號聲請人 余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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