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李元旦 被告 許秀全
陳聖湖 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431元【計算式:本件40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0,500元/㎡×1,069.76㎡×10,000分之110+本件房屋課稅現值共667,200元=908,430.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