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杜和偉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被告 邱秀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4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所涉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諭知無罪之判決,而依原告於105年9月2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