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 黃仁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泉安五金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黃仁利│7,470元│GG0000000│106年5月31日││││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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