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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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79號聲請人 翁裕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振臺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翁裕翔台新銀行新莊分行110年4月15日15,900元SC6516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