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美伶 原告鑫漢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俊男 上2人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陳高星 律師 劉時宇 律師被告 王治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110年12月14日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