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界鋐(原名林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界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界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部分、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9部分,亦經法院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年2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字第4123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各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定查表影本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5頁)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11.13│102.12.12│102.11.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81、5043、5055號│第3481、5043、5055號│第3481、5043、505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147號│103年度易字第2147號│103年度易字第21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0.23│103.10.23│103.10.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147號│103年度易字第2147號│103年度易字第2147號││判決││││││├────┼──────────┼──────────┼──────────┤││判決│103.11.17│103.11.17│103.11.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備註│字第4137號(編號1至3│字第4137號(編號1至3│字第4137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02.25│103.03.17或18│103.03.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580、16952、2835│第11580、16952、2835│第11580、16952、2835│││4號│4號│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2.07│105.12.07│105.12.0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判決│105.12.07│105.12.07│105.12.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087號(編號4至9定│第1087號(編號4至9定│第1087號(編號4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03.27│103.03.15~103.04.03│103.09.06~103.09.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580、16952、2835│第11580、16952、2835│第11580、16952、2835│││4號│4號│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2.07│105.12.07│105.12.0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判決│105.12.07│105.12.07│105.12.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087號(編號4至9定│第1087號(編號4至9定│第1087號(編號4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