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王翔郁 被告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英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隔月即應清償。然被告屆期未為清償,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00萬元等語。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抗辯:伊沒有印象公司有欠原告100萬元等語。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尚未清償等情,除據提出滙豐銀行對帳單為證外,並經證人即被告公司總經理 林擁璿 到庭結證明確,應認原告主張屬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100萬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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