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65號
原 告 楊張端
原 告 楊朝枝
人 楊勝志
上列原告楊張端、楊朝枝與被告 楊世昌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楊張端、楊朝枝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44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楊張端、楊朝枝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