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65號
原   告  楊張端
原   告  楊朝枝
人      楊勝志
上列原告楊張端、楊朝枝與被告 楊世昌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楊張端、楊朝枝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44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楊張端、楊朝枝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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