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闕美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49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6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