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小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林駿成 原名 林賜長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原訂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言詞辯論期
日取消。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在桃園縣桃園市,業經原告陳報在卷,有戶
籍謄本可參。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聲請人之主張,本院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
至20條所列之特別審判籍,揆諸上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
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又本件原訂101年8月29日下午3時
1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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