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瑛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
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