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80號
原   告  田忠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信宏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事項㈠部分,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交付民事聲明異議狀繕本1件。請併於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
  明請求權基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