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胡宏文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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