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五三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杜鴻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陸拾陸萬壹仟零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叁仟零玖拾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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