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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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瀆職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 夏興國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被告 黃徵男 法務部矯正司司長
呂自守臺灣臺北監獄典獄長 鄭安雄 臺灣臺中監獄典獄長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九一號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瀆職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九一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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