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五一號
原告華河砂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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