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58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陳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於民國①98年10月16日②101年4月3日,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100,000元②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28年10月14日②131年4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①98年10月21日②101年4月6日,分別向聲請人
借款①5,080,000元②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8年10月21日②126年4月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4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041,860元②541,47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案件基本資料、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5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245│建│4045.00│10000分之65│└──┴───┴────┴───┴──┴─┴────┴──────┘┌───────────────────────────────┐│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32│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14層樓房│8.│8.│平│10000│││91│園北路156○○○區○○段│RC造│14│14│方│分之33││││號│1245地號││││公││││││││││尺││├──┴─┴──────┴────┴────┴─┴─┴─┴───┤│共有部分:正興段35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7│└───────────────────────────────┘┌───────────────────────────────────────┐│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2│33│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14層樓房│91│91│平│RC造│20│3.│平│全部│││10│園北路156號○○區○○段│RC造│.2│.2│方││.9│12│方│││││樓之19│1245地號││9│9│公││0││公││││││││││尺││││尺││├──┴─┴──────┴────┴────┴─┴─┴─┴──┴─┴─┴─┴──┤│共有部分:正興段35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共有部分:正興段35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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