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鍾春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柒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紙,因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8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股票│1│1000││├─┼───────────────┼──────────────┼────┼───┼────┼───┤│2│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00000│股票│4│4000││├─┼───────────────┼──────────────┼────┼───┼────┼───┤│3│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股票│1│1000││├─┼───────────────┼──────────────┼────┼───┼────┼───┤│4│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股票│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