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9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月12月25日死亡,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証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葉明松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