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
主文選任乙○○為原告丙○○○對住在台中縣○○鄉○○村○○路和順巷四十三之一號之被告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丙○○○之配偶,以原告目前為植物人,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之証件(原告丙○○○身分証影本),及本院所調本院八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二0八八號過失傷害刑事卷內所附診斷証明書,可認為真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浴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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