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國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國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國貿字第二五號
原告豪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十樓之七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複代理人 賴依均 律師被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荷蘭阿姆斯特丹市○○○○○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
徐小波 律師 宋耀明 律師 南怡君 律師複代理人 朱蕙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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