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上智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62號、第6750號、第6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上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