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36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漢生郵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傅明華┌─────────────────────────────────────┐│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翠玲 │陽信商業銀│95年1月15日│4,800元│0000000│││││行新埔分行│││││├───┼─────┼─────┼──────┼─────┼─────┼──┤│002│新光人壽保│新光商業銀│95年1月4日│22,800元│0000000││││險股份有限│行中和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