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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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上訴人泰甫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被上訴人代表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