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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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薄美華 、 薄學勤 、 薄美君 等人(均為 薄學敏 之繼
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4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