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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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李聰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0月2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
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0000-0│普通股│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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