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709號聲請人 江玉雯 相對人 江輝基 關係人 江素昭
江兆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行至第3行,關於「相對人於民國
107年4月25日,因車禍顱內出血,外傷性腦出血術後併右側無力及失語症」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間,因罹患失智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所載。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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