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久弘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7,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曾鴻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