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森吉 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98年1月1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7號判處有期7月,並於98年4月20日確定。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因於97年11月1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8年4月27日確定;復於98年1月1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98年6月10日確定;再於97月11月13日、14日,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98年6月12日確定;另於98年2月1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8年6月22日確定;於98年3月19日,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8年6月29日確定;另於98年3月2日,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經本院於99年5月4日以98年度易字第35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9年5月31日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合法,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第10條第1項之施│第10條第1項之施│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用第一級毒品罪│用第一級毒品罪│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1月17日│97年11月13日│98年1月18日│98年1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字第9205號│字第788號│字第78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937│98年度訴字第153│98年度訴字第799│98年度訴字第799││││號│號│號│號││├──┼────────┼────────┼────────┼────────┤││判決│98年3月31日(聲│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日期│請書誤為98年2月│││││││27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937│98年度訴字第153│98年度訴字第799│98年度訴字第799││││號│號│號│號││├──┼────────┼────────┼────────┼────────┤││判決│98年4月20日│98年4月27日│98年6月10日(撤│98年6月10日(撤│││確定│││回上訴)│回上訴)│││日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991號│第6936號│第9558號│第9558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第10條第1項之施│第10條第1項之施│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用第一級毒品罪│用第一級毒品罪│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97年11月14日│98年2月18日│98年3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9206號│字第9206號│字第1646號│字第243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2│98年度訴字第152│98年度訴字第1440│98年度訴字第1720││││號│號│號│號││├──┼────────┼────────┼────────┼────────┤││判決│98年4月9日│98年4月9日│98年5月27日│98年6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98年度上訴字第20│98年度訴字第1440│98年度訴字第1720││││40號(上訴不合法│40號(上訴不合法│號│號││││律上之程式)│律上之程式)││││├──┼────────┼────────┼────────┼────────┤││判決│98年6月12日│98年6月1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9日│││確定│││││││日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9560號│第9560號│第10740號│第10764號│││││││││││││└────────┴────────┴────────┴────────┴────────┘┌────────┬──────────┬───────────┐│編號│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04條第2項之強制│││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未遂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3月19日│98年3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署98年度毒偵字2437號│98年度偵字第1249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20號│98年度易字第3563號││├──┼──────────┼───────────┤││判決│98年6月4日│99年5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20號│98年度易字第3563號││├──┼──────────┼───────────┤││判決│98年6月29日│99年5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0764│署99年度執字第3461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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